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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礦用地土壤監測將常規化 相關企業或受益匪淺

點擊次數:1255 更新時間:2018-05-11

【中國化工儀(yi) 器網 本網視點】實際上,土壤汙染對人的危害比大氣和水汙染更嚴(yan) 重,其危害是潛在的。土壤汙染已成為(wei) 繼大氣汙染、水汙染之後亟待解決(jue) 的生態環境問題,相關(guan) 監測工作迫在眉睫。
 作為(wei) “土十條”的落地之年,2017年,全國多個(ge) 省份圍繞土壤修複工作成效顯著。但不容忽視的是,與(yu) 大氣汙染防治和水汙染防治相比,我國的土壤修複產(chan) 業(ye) 還在起步階段,市場規模將逐年增長。   隨著環境治理和監管逐步加強,利好政策持續加碼,市場需求不斷擴大,土壤修複行業(ye) 前景日漸明朗。工礦業(ye) 汙染、農(nong) 業(ye) 汙染等是造成土壤問題的主要因素。   近日,為(wei) 了加強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治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生態環境部正式頒布《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將於(yu) 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據悉,該辦法適用於(yu) 從(cong) 事工業(ye) 、礦業(ye) 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土壤環境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現狀調查、環境影響評價(jia) 、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汙染隱患排查、環境監測和風險評估、汙染應急、風險管控和治理與(yu) 修複等活動,以及相關(guan)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辦法提出應將金屬冶煉、石油化工、化工、石油開采及涉及對土壤有害物質的經營單位列入土壤環境汙染重點監管單位。重點單位需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guan) 技術規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汙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並按照規定公開相關(guan) 信息。   除此之外,與(yu) 汙水、汙染氣體(ti) 排放重點單位相類似,土壤汙染情況後期也將定期監測和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工礦企業(ye) 是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ti) ,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guan) 活動。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的企業(ye) 應當承擔治理與(yu) 修複的主體(ti) 責任。   引導公眾(zhong) 積極參與(yu) 土壤環境保護意義(yi) 非凡。落實企業(ye) 保衛土壤生態環境的主體(ti) 責任,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吸引社會(hui) 資本。相關(guan) 的檢測機構、企業(ye) 、儀(yi) 器商也將迎來發展俱佳機遇。數據顯示,2020年土壤監測設備行業(ye) 市場增量可達45億(yi) 元,儀(yi) 器商要想在土壤監測領域實現蛻變發展,技術研發、渠道創新、產(chan) 品布局等都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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